王高成、杨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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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21号案件名称
王高成、杨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高成;杨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高成,男,1978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杨斌,男,1995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高成与被执行人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斌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督6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经王高成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00元、支付令申请费29元、执行费73元,共计116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斌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斌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9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高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杨斌有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4民督6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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