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桦、陶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3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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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3905号案件名称
白桦、陶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桦;陶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3905号原告:白桦,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军,系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宁,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86号4-3-2。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510203427。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负责人:隋金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16号。负责人:姚世军。原告白桦诉被告陶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白桦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鲁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楚珊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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