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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贺显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3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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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3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建华、贺显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华;贺显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39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贺显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陈建华、贺显富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支付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显富5085.73元,陈建华2446元后分别发放给被害人桂阳太和圩南杂店1600元,万家超市1600元,心宜副食商行332元,快乐惠超市3999.73元。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8684元,截止到2021年9月10日止,已追缴到位7531.73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宇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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