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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彦文、刘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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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726号
  • 案件名称

    方彦文、刘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方彦文;刘真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方彦文,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真强,男,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方彦文申请执行刘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真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95元,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431.22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刘真强目前正在服刑,且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紫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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