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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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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4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晓民;鲁永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晓民,男,1970年09月29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鲁永刚,男,1974年10月13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对刘晓民申请执行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永刚在中国工商银行07×××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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