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宏、张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61号案件名称
张志宏、张国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志宏;张国平;陈桂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61号张志宏、张国平、陈桂莲:申请执行人张志宏与被执行人张国平、陈桂莲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国平、陈桂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志宏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现因二被执行人张国平、陈桂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张国平、陈桂莲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宏履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52750元,共计35275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陈桂莲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张志宏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陕0828执恢26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彦文、刘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26号 下一篇 黄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