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秀英、孟庆彬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8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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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8901号案件名称
孟秀英、孟庆彬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秀英;孟庆彬;孟庆如;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筑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8901号原告:孟秀英,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孟庆彬,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芝(原告之妻),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孟庆如,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198号,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龙德里2-5-1202。法定代表人:任庆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泓,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丽,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筑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秀英、原告孟庆彬、原告孟庆如与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北龙公司)、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筑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南开筑建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于1994年12月11日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后,被被告北龙公司安置到天津市南开区春畅里×号楼×门×号及春畅里×号楼×门×号,原告现仍持有房屋的分房凭证,接受契证证明、公证书、搬迁安置协议书。原告自分到房屋后就一直在春畅里居住,至今已经住了很多年,此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手续立即将春畅里×号楼×门×号及春畅里×号楼×门×号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到原告名下。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不动产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南开区人民政府与西青区人民政府签署“不接壤插花地”整建制移交协议确认书确定自2020年8月2日起,坐落于西青行政区划内原属南开区管理的春畅里小区归属西青区实行属地化管理,故本院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冠人民陪审员 卢万起人民陪审员 王海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维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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