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斌、关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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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启斌、关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启斌;关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李启斌,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启斌与被告关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李启斌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审 判 员 代 红人民陪审员 唐秀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虹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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