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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斌、关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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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启斌、关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启斌;关勇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李启斌,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启斌与被告关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李启斌负担。审 判 长  熊 静审 判 员  代 红人民陪审员  唐秀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虹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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