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瑶、黄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5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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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87号案件名称
肖瑶、黄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肖瑶;黄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02民初5287号原告:肖瑶,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黄成,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肖瑶与被告黄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瑶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1200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3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债权还清为止;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如起诉、保全、公告等相关费用。被告黄成未予答辩。审理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16日,被告黄成以其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市建筑公司二分公司10栋1-501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20)娄底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66号]。2020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2万元,月利率3%。同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2万元至被告账户。之后,被告支付利息1550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月利率3%,而被告支付了利息15500元应予以抵扣,即被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27日,故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瑶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家妮附本判决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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