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强、宗小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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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49号案件名称
刘兴强、宗小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兴强;宗小玲;薛志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薛志富,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兴强,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宗小玲,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志富与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志富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志富羊肉款53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志富羊肉款53000元,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承担案件执行费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无互联网金融,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在吴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状况,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薛志富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志富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强、宗小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刘 生 龙 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凤 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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