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龙与陈双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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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4090号案件名称
罗玉龙与陈双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罗玉龙;陈双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4090号原告:罗玉龙,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双保,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X。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玉龙与被告陈双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罗玉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玉龙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丽君-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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