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7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63号
  • 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小林;浏阳市佳鑫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4763号浏阳市佳鑫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徐小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小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徐小林支付案款26579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24.74元及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浏阳市佳鑫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0×××19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763号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承办法官:马富联系电话:157××××0051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邮编:410300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