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秦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453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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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213执4539号之六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秦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秦建英;邬晓东;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453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四十、四十一层(经营场所: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一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2978603X。负责人:潘文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秦建英,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邬晓东,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974025839。法定代表人:杨赛珍。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秦建英、邬晓东、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秦建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064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413.25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2月11日为407.11元;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1日为338.82元;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413.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4132元。二、对秦建英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对秦建英提供质押的50000000000778217224号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56000元及其利息优先受偿。三、对秦建英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邬晓东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0524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与邬晓东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秦建英前述第一项债务,陈雄伟、朱贤莉、无锡市纽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雄伟、朱贤莉、无锡市纽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建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7元减半收取为116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93.5元,该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秦建英、陈雄伟、朱贤莉、无锡市纽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邬晓东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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