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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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案件名称
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芳,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金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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