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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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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
  • 案件名称

    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金舜;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63号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芳,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吴金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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