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齐、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6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601号
  • 案件名称

    汪齐、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汪齐;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601号申请人:汪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113号。法定代表人:栗桂英。被申请人:罗嘉,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齐与被执行人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齐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罗嘉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汪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汪齐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齐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