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勇飞、惠保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3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389号案件名称
袁勇飞、惠保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袁勇飞;惠保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389号原告:惠保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907237392。被告:袁勇飞,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1116391X。原告惠保建与被告袁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保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保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706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安塞区批发冻货,被告曾经营餐饮店。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冷冻食品,拖欠原告货款共计7066元,有被告签字的条据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被告袁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庭后向法庭提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因该餐饮店是其与他人合伙开办,故认为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对此辩解意见,原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惠保建在安塞区从事冷冻食品批发经营,被告袁勇飞曾经营餐饮店。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冷冻食品,共计拖欠货款7066元,被告在供货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供货凭证等证据,经法庭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惠保建与被告袁勇飞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由相关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买卖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关于被告在庭后提出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惠保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勇飞向原告惠保建支付货款70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袁勇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小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齐、天津大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601号 下一篇 王某某、关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