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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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627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627号原告:王某1,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迎泰新城A区。被告:王某2,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迎泰新城A区。被告:王某3,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迎泰新城A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聂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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