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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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690号案件名称
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90号原告:马某,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公司,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东街1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马某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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