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恒赐铸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3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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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348号案件名称
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恒赐铸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恒赐铸造有限公司;陈丹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3348号原告: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火厂坪镇良臣开发区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珍,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恒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火厂坪镇良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妮(特别授权),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丹,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恒赐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邵东市海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竹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小丹代理书记员 缪永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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