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张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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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144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张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张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144号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负责人:李华,该组组长,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张豹,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与被告张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四门子镇湾垅地村第十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车东芳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章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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