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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宪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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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188号
  • 案件名称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宪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宪德;尹忠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段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庆,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宪德,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尹忠义,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丹东振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宪德、尹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丹仲裁字(2019)第1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商业保险等财产信息。经车辆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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