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琴、刘新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9执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533号案件名称
王琴、刘新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琴;刘新民;匡炎文;李爱平;杨小华;王丽丹;王桂银;肖海林;陈时梅;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9执533号王琴、刘新民、匡炎文、李爱平、杨小华、王丽丹、王桂银、肖海林、陈时梅、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琴、刘新民、匡炎文、李爱平、杨小华、王丽丹、王桂银、肖海林、陈时梅与被执行人靖州鸿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38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以201009.07元执行完毕结案。同时收取申请执行费3470元。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5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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