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20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敏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郑敏彪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敏彪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梁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061号之一 下一篇 王琴、刘新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9执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