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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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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20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郑敏彪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敏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郑敏彪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敏彪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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