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鲜花、杨海瑞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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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166号案件名称
景鲜花、杨海瑞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景鲜花;杨海瑞;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166号原告:景鲜花,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杨海瑞,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鲜花诉被告杨海瑞、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景鲜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鲜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鲜花负担。审判员 康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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