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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明、桑冬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恢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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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恢260号
  • 案件名称

    赵光明、桑冬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光明;桑冬梅;秦傲强;秦占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性,1967年8月12日出生,412827196708127533,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桑冬梅,女性,1968年6月20日出生,412827196806207561,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秦傲强,男性,1997年11月9日出生,41282719971109887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秦占华,男性,1973年12月15日出生,41282719731215887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5日生效的(2018)豫1723民初191号判决,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支付原告赵光明466417.9元,赔偿原告桑冬梅77595.9元,返还原告桑冬梅8770.8元医药费(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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