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马海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70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马海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马海燕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7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燕,女,1994年7月8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马海燕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文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38号 下一篇 景鲜花、杨海瑞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