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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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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614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王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宋某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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