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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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614号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宋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宋某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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