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雪宁、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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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4458号案件名称
柴雪宁、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柴雪宁;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世嘉梁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4458号原告:柴雪宁,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柴雪宁爱人),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世嘉梁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汇园路317号。法定代表人:叶志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为宝,男,系该公司办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雪宁与被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世嘉梁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柴雪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世嘉梁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柴雪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雪宁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柴雪宁负担。审判员 吕 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晓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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