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红军、杨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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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81号案件名称
党红军、杨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党红军;杨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1881号 原告:杨瑞,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02121967。被告:党红军,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503163718。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杨斌,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1111373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杨瑞与被告党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被告党红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瑞诉请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借原告52000元,被告写有书面借据,约定2021年7月归还借款,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借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党红军辩称,其欠原告的钱系原告向其投资款,后生意赔了,其给原告打的欠条,但暂无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当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还款8000元;2020年12月,被告以合伙做生意为由让原告投资,原告不愿投资,但愿向被告出借资金,故原告以微信转账形式,通过雷丽丽向被告转账50000元,后被告生意亏损,2021年4月1日,原被告通过算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今借杨瑞(52000)整,2021年4月1日.伍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到2021年7月1日归还 党红军 2021年4月1日”,后被告到期未向原告清偿,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书写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瑞主张被告党红军向其借款52000元,提供有被告书写并署名的借条为证,被告党红军在诉讼期间对该借条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欠款事实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瑞借款本金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党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 田 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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