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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丁辉、黄德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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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457号
  • 案件名称

    赵丁辉、黄德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丁辉;黄德新;黄玉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457号原告:赵丁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达,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新,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黄玉梅,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赵丁辉与被告黄德新、黄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丁辉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饶亮亮书 记 员  甘梓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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