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丁辉、黄德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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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赵丁辉、黄德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丁辉;黄德新;黄玉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457号原告:赵丁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达,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新,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黄玉梅,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赵丁辉与被告黄德新、黄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丁辉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饶亮亮书 记 员 甘梓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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