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王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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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40号案件名称
李永、王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永;王戈;康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戈,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利,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上诉人李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被上诉人王戈、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永未在在借据上签名,且否认该笔借款,故一审法院应对该笔借款是否发生在李永、康利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核实清楚。另,被上诉人王戈应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进一步审理查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宇审 判 员 周新蕊审 判 员 赵国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冯春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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