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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王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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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40号
  • 案件名称

    李永、王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永;王戈;康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戈,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利,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上诉人李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凯,被上诉人王戈、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永未在在借据上签名,且否认该笔借款,故一审法院应对该笔借款是否发生在李永、康利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核实清楚。另,被上诉人王戈应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进一步审理查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宇审 判 员  周新蕊审 判 员  赵国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冯春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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