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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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25号案件名称
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孔小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住所地:山阳县。经营者:杨莉莎,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孔小平,男,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现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原告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孔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孔小平于2020年9月30日给付原告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货款3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孔小平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孔小平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优品丽嘉全屋定制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上系统总对总查询及实地调查,孔小平无银行存款,与其妻子王**已经离婚,因其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本院已通过其他案件查封了其名下房产、车辆,并冻结了其名下陕西长锦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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