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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刘雅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3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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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35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刘雅丽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刘雅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3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被执行人:刘雅丽,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刘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150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7745.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随即对其进行查封,但因轮候查封,无处置权。5、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0)豫0103民初15052号民事判决书尚有87745.8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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