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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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135号案件名称
刘敏、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敏;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135号原告:刘敏,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站前街8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原告刘敏诉被告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承担。审 判 长 刘代生人民陪审员 陶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 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中翔书 记 员 王丽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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