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拉提、帕拉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675号案件名称
木拉提、帕拉哈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木拉提;帕拉哈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木拉提,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帕拉哈提,男,哈萨克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木拉提与帕拉哈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8民特3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5213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128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帕拉哈提名下有一辆摩托车,目前抵押状态不宜处置,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上述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及保安,被执行人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被执行人目前上述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某某、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1执1374号 下一篇 刘敏、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