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颜官剑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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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930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颜官剑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颜官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9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颜官剑,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颜官剑信用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颜官剑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99 603.94元及利息、复利,受理费21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颜官剑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颜官剑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颜官剑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和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为120.31元。查封被执行人颜官剑名下渝XX号车辆,该车辆设定有抵押,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变现;对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颜官剑名下渝XX号车辆(注册日期200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年限过长不用查封。本院又查封被执行人颜官剑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XX号XX幢XX房屋,该房屋设定有抵押,系轮候查封,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无司法处置权。对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颜官剑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兴盛村XX组X幢XX房屋,经核实该房屋已灭失。本院通过对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能得到任何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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