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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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1850号案件名称
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德正;陈勇军;杨守良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850号 原告:刘德正,男, 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军,男, 1970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杨守良,男, 1971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98元,减半收取1821.99元,由原告刘德正负担。 审 判 长 廖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红菊-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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