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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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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1850号
  • 案件名称

    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德正;陈勇军;杨守良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850号 原告:刘德正,男, 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军,男, 1970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杨守良,男, 1971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德正与陈勇军、杨守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正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98元,减半收取1821.99元,由原告刘德正负担。  审  判  长  廖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红菊-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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