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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赣0981民初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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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2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朱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赣0981民初5325号原告:李某1,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江西省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511976682。被告:朱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李某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自由恋爱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2,××××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分别为李某4、李某3。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天下6-904认购房一套(由于江西省丰城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车牌号为赣C×××**五菱牌小轿车一辆及丰城市宇赐家电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李某3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3(男,××××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某1自行抚养,婚生小孩李某4(男,××××年××月××日出生)、李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李某1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被告朱某直至小孩李某4成年;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丰城市丰城天下6-904认购房归被告朱某所有,五菱牌小轿车(车牌号:赣C×××**)归原告李某1所有,丰城市宇赐家电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的股权归原告李某1所有,该销售中心债务由原告李某1自行承担;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五、原、被告及小孩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六、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李某1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文霞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赣0981民初5325号原告:李某1,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江西省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511976682。被告:朱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李某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自由恋爱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2,××××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分别为李某4、李某3。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天下6-904认购房一套(由于江西省丰城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车牌号为赣C×××**五菱牌小轿车一辆及丰城市宇赐家电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李某3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3(男,××××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某1自行抚养,婚生小孩李某4(男,××××年××月××日出生)、李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李某1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的20日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被告朱某直至小孩李某4成年;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丰城市丰城天下6-904认购房归被告朱某所有,五菱牌小轿车(车牌号:赣C×××**)归原告李某1所有,丰城市宇赐家电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的股权归原告李某1所有,该销售中心债务由原告李某1自行承担;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五、原、被告及小孩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六、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李某1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文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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