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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宝、邢广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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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567号
  • 案件名称

    史玉宝、邢广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史玉宝;邢广颖;邢文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567号原告:史玉宝,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颖,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史玉宝妻子。原告:邢广颖,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邢文飞,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宝、邢广颖与被告邢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玉宝、邢广颖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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