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宝、邢广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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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567号案件名称
史玉宝、邢广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史玉宝;邢广颖;邢文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567号原告:史玉宝,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颖,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史玉宝妻子。原告:邢广颖,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邢文飞,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宝、邢广颖与被告邢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玉宝、邢广颖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家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续壬壬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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