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润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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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破申46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润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鼎润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破申462号申请人:深圳市鼎润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二路14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0729X8。法定代表人:冯坚。被申请人: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怀德创新科技园E区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0214X4。法定代表人:王诚。经申请人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05执445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鼎润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慧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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