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胡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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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军、胡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军;胡艳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艳,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赣010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毅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艳,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赣010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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