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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胡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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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军、胡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军;胡艳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艳,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赣010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毅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军,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艳,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宋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2020)赣010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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