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郑晓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6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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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646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郑晓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郑晓勇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646号之二原告: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1NKR8J。法定代表人:朱启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兰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晓勇,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原告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凯迪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超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茂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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