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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铜川市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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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40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铜川市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铜川市供销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40号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铜川市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铜川市供销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015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202元。被执行人铜川市供销合作社于2021年8月24日履行了10202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同乐烟花爆竹配送有限公司已领取10150元,剩余52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铜川市供销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4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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