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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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胡志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志民;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061号原告:胡志民,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志民与被告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胡志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胡志民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民撤诉。审判员 周剑鸣书记员 刘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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