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熊佳倩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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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2221号案件名称
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熊佳倩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熊佳倩;羊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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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民终2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124MJK2777697。负责人:羊欢,住所: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佳倩,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居民,现住道县。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羊欢,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熊佳倩,原审被告羊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0日在第七审判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被上诉人熊佳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熊佳倩要求退股时,并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本案的《股东退股协议书》系无效协议,既然协议无效,故本案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被上诉人返还因本协议取得的退股款12万元。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亏损2709769.06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其向法院申请会计鉴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向法院交纳鉴定费用也没有选定鉴定机构,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3、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是由羊欢、董海燕、王强、李玉蓉、彭佩娅5人合伙设立的,《股东退股协议书》系羊欢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签的名,系职务行为,故即便要承担付款责任,也应当由道县瑞丁幼儿园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1、涉案的《股东退股协议》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将退股金额分三次给付,且被上诉人的负责人羊欢已经退付12万元给被上诉人,并出具了收条,故该协议应当继续支付剩下的金额。2、上诉人道县瑞丁幼儿园向法院提交的《财务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本退股协议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双方在签订退股协议时,并没有说明及证实亏损的事实,且肖**丽合伙人的退股也同样未说明该事实,故被上诉人不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3、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负责人是羊欢,且退付的12万元也是由羊欢支付的,故该事实上系羊欢承担付款责任的,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熊佳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依据协议支付给原告28万元及利息(其中16万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和12万元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LPR)到执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羊欢作为发起人及负责人于2017年在道县,原告熊佳倩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10%。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自2017年开始招收学员,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道县民政局办理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羊欢办理手续时只是办理了个体,未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登记为法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自2017年开办至今一直未履行相关企业制度,也未向投资方公布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告熊佳倩为退出股东成员,2019年9月30日被告道县瑞丁幼儿园(乙方签字:羊欢,并盖章)与原告熊佳倩(甲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内容为甲方(转让方):熊佳倩身份证号:4311241988××××××××。乙方(受让方):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印章)内容为:第一条股权的转让:1、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理事会,并自愿将其持有该幼儿园1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拾万元;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5、本次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于2019年9月3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2020年3月15日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16万元(人民币壹拾陆万元);2020年8月15日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12万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熊佳倩收到被告羊欢股东转让款12万元整,下欠原告熊佳倩股权转让款28万元,原告熊佳倩一直通过微信催促被告羊欢,羊欢微信中表示“确实很想给你,但今年真的自身难保。有心无力”。后面剩余的28万元股权转让款后面一直未予支付给原告熊佳倩。被告羊欢提供了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2019年12月16日的《财务说明》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拟证明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共亏损2709769.06元,并提供了《合作协议书》拟证明羊欢与董海燕合伙经营瑞丁世纪幼儿园对利润风险等按比例享有。原告熊佳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道县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被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账务收支情况(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进行诉中账务审计,因申请人熊佳倩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下去,而被告羊欢提供的以上财务报表并无相关的盖章、签字,也未提供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合伙协议纠纷。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及其负责人羊欢与原告熊佳倩在2019年9月30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退还给原告熊佳倩投资的40万元,分三批次支付给原告熊佳倩,但是被告羊欢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完第一批次12万元后,原告熊佳倩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羊欢要求支付剩余的28万元,但被告羊欢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予支付剩余的28万元。原、被告对退股协议均未提出异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熊佳倩在2019年9月30日与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羊欢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款四十万元由谁承担的问题?因被告羊欢在2019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原告熊佳倩12万元,剩余28万元原告也在微信中对被告熊佳倩进行催促还款,被告羊欢只是表示经济困难要求给予宽限时间,故可以证明被告羊欢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12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故被告羊欢应与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承担剩余28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连带给付责任。对原告熊佳倩提出由被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支付原告熊佳倩退股金28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就退股协议约定违约利息,故法院就原告熊佳倩提出的违约利息问题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二、合伙经营期间幼儿园亏损问题。被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认为被反诉人熊佳倩对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合伙经营期间债务分担270976元而提起反诉,因被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羊欢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符合财务审计要求的亏损证据予以证实亏损,故驳回其反诉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反诉原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熊佳倩28万元,被告(反诉原告)羊欢承担上述给付款项连带责任;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羊欢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熊佳倩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0元,反诉费2682元,合计54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熊佳倩负担1432元,被告(反诉原告)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负担4000元。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熊佳倩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证据:熊佳倩的收据与转账,拟证明被上诉人熊佳倩将股权转让给羊欢。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质证称,该证据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对被上诉人熊佳倩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尚不能达到上诉人熊佳倩欲证明的目的。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与被上诉人熊佳倩通过协商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该协议约定:由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退还给熊佳倩投资的40万元,分三批次支付给熊佳倩。羊欢作为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幼儿园公章,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称双方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所签《股东退股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羊欢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熊佳倩12万元,尚欠28万元,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尚欠的款项。因被上诉人熊佳倩已依据双方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转让了其相应的股份,退出了合伙,故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经营期间亏赢与被上诉人熊佳倩无关。羊欢系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负责人及最大股东,合伙期间的事务主要由其负责,涉案的《股东退股协议书》也系其签署,协议签订后其通过其微信支付了12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判决其与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承担连带给付尚欠股权转让款并无不当,羊欢也对上述判决未予上诉,故对一审判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500元,由上诉人道县瑞丁世纪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兰青审判员 宋争文审判员 陈久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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