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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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5538号案件名称
韩国、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国;丁宁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5538号原告:韩国,男,出生于1944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丁宁生,男,出生于1946年7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敬雅,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国诉被告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国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亚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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