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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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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5538号
  • 案件名称

    韩国、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国;丁宁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5538号原告:韩国,男,出生于1944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丁宁生,男,出生于1946年7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敬雅,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国诉被告丁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国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亚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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