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洪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金益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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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792号案件名称
阜阳市洪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金益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阜阳市洪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金益印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792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洪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6NT45(1-1)。法定代表人:洪百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金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二路与纬七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39508960-0。法定代表人:张炳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阜阳市洪源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金益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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