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亚平、青海利安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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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民申619号案件名称
于亚平、青海利安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海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亚平;青海利安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申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亚平,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利安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崔月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楠,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亚平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利安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荟医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亚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李雨田审判员 索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克文书记员 施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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