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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小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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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8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小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小亮;李鹏;王晓艳;薛翠萍;高长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小亮,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晓艳,女,1992年5月7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薛翠萍,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81民初59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小亮、李**、王晓艳、薛翠萍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40元、执行费5910元。本案在执行中四被执行人自行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五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向申请人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3640元、执行费5910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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