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顺、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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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151号案件名称
许明顺、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明顺;许明贵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151号原告:许明顺,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益英,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许明贵,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许明顺诉被告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立案后,原告许明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许明顺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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