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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顺、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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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151号
  • 案件名称

    许明顺、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许明顺;许明贵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151号原告:许明顺,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益英,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许明贵,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许明顺诉被告许明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立案后,原告许明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许明顺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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